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5號(關于對化妝品消費稅政策進行調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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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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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lei)型】海(hai)關(guan)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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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ei)容類別】關(guan)稅征收管(guan)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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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總署公告〔2016〕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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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海關(guan)總(zong)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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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a)布日期】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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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1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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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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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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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批準,對化妝品消費稅政策進行調整(具體內容見財政部網站)。現就進口環節執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及其代理人申報時,應按以下規定填報報關單:
(一)化妝品的第一法定計量單位為“千克”,第二法定計量單位為“件”。(商品編碼詳見附件)
(二)包裝標注含量以重量計的化妝品,按照凈含量申報第一法定數量,即不包括內層包裝物和外層包裝物的重量;按照有獨立包裝的瓶(罐)數量申報第二法定數量。
(三)包裝標注含量以體積計的化妝品,按照凈含量1升=1千克的換算關系申報第一法定數量,即不包括內層包裝物和外層包裝物的體積;按照有獨立包裝的瓶(罐)數量申報第二法定數量。
(四)包裝標注規格為“片”或“張”的化妝品,按照商品凈重申報第一法定數量;按照“片”或“張”的數量申報第二法定數量。
二、海關總署2016年第20號公告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二目內容同時廢止。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執行。
附件:調整的化妝品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海關總署
2016年9月30日(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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