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guan)總署公告2016年第72號(關(guan)于海關(guan)特殊監管區(qu)域(yu)“倉儲貨物(wu)按狀(zhuang)態分類監管”有關(guan)問題的公告)
2016-12-06
【法(fa)規類(lei)型】海(hai)關規(gui)范性文(wen)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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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類(lei)別】進(jin)出口貨(huo)物監管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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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總署(shu)公告(gao)〔2016〕7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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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海關總(zong)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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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a)布日期】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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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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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力(li)】[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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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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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實施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是指允許非保稅貨物以非報關方式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保稅貨物集拼、分撥后,實際離境出口或出區返回境內的海關監管制度。
二、本公告適用于各種類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經營非保稅倉儲貨物,需經管委會審核同意后報海關核準。
海關可依據相關規定對區內企業與保稅貨物有關的貨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等開展稽核查。海關可以對進出區非保稅貨物進行抽查。
四、適用“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的區內企業,應使用計算機倉儲管理系統(WMS);應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信息化輔助管理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hai)關總署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