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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推進稅收征管方式改革,海關總署決定擴大稅收征管方式改革試點范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擴大試點的范圍是,在長江經濟帶海關(包括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南昌、武漢、長沙、重慶、成都、貴陽、昆明海關,下同)關區海運口岸進口,且向長江經濟帶海關以無紙化方式申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第84、85、90章商品。 涉及公式定價、特案以及尚未實現電子聯網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的,不納入試點范圍。 其他事項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第62號公告執行。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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